宋英华律师成功代理一再审案件并获胜诉

来自:威海法律顾问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0-09-14
摘要:宋英华律师代理威海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起诉重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诉,历经经区法院一审,威海中院二审,山东高院再审,历时五年,在2020年终获胜诉判决,山东高院支持了威海某金属物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宋英华律师再次靠过硬的素养为客户实现了合法权益。

宋英华律师成功代理一再审案件并获胜诉

宋英华律师代理威海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起诉重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诉,历经经区法院一审,威海中院二审,山东高院再审,历时五年,在2020年终获胜诉判决,山东高院支持了威海某金属物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宋英华律师再次靠过硬的zhuanye素养为客户实现了zuida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本案案情一波三折,威海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某公司)给重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承建的某建筑工地供应钢材,威海某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翁烟台分公司)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上加盖的是项目部章。针对同一下项目,双方之前签订过合同且已履行完毕,威海某公司经重庆某公司烟台分公司开具了***。后因未及时支付货款,威海某公司将重庆某公司连同经办人一同起诉至威海经区法院,经经区法院审理,支持了威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重庆某公司向威海某公司支付钢材款及加价款,重庆某公司上诉至威海中院,中院改判重庆某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经办人承担付款责任。威海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宋英华律师代理威海某公司向山东高院申请再审,山东高院受理了威海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撤销威海中院二是判决,维持经区法院一审判决,至此,威海某公司打了漂亮的翻身仗,其诉请全获山东高院支持。

案情分析:熟悉法律程序的人都知道,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二审判决后想进入再审程序是非常难的,需要再审法院审查后决定再审审理,所以,想要进入再审程序,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根本不可行的。本案焦点在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一、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diyi,须是无权代理,即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这种无权代理,是指为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至于该无权代理人是否曾经拥有代理权,或当时是否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并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

第二,须在代理行为外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存在外表授权,即存在有代理权授予的外观,代理行为外在表现上有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无权代理人以前曾经被授予代理权,或者当时拥有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或者根据交易习惯行为人的行为外表表明其有代理权,均可构成外表授权。实践中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书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等,通常被认为是构成外表授权。这些理由形成了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2)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如果仅有代理行为有代理权的外观,但是并不能建立对该代理行为的合理信赖,当然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应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范畴。相对人对外表授权的信赖是否合理,应当以是否有正当理由作为判断标准,当然这也要依据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

第三,须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其他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同样包括在内。如果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zui终并没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根本不会有表见代理的发生。

第四,须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依照学界通说,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其要求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对其“不知道”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为无权代理,却与其成立法律行为,那就是明知故犯,对行为后果自负其责,与所谓的被代理人无关。这即是本条规定的代理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基本限定条件。在法律适用上,以本人有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作为判断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的基本事实依据;同时对“有理由”进行必要的限定,即应以通常判断能力或手段为标准,而不能根据第三人本人的判断力为标准。但无论如何对表见代理人善意且无过失判断标准都存在过于抽象的问题,无论是对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判断还是对其有理由相信的问题,都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进行判断,将来还要不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条件成熟时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的zui典型表现,就是表见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在被代理人承担了表见代理后果后,被代理人对于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也属于无权代理的情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讲,民法总则第171条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表见代理的情形。这时应允许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在相对人选择主张无权代理时,代理人无权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权主张表见代理。如果相对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依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主张表见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而行使撤销权的,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

本案中,威海市某公司基于对建设管理部门的公示信息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信息合理信赖,同时基于对双方在相同工程项目中曾经履行的买卖合同毫无争议的事实认知,威海某公司作为诚信相对人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没有任何过错。而重庆某公司管理混乱致使欧某某、张某某设立烟台分公司并以重庆某公司名义承揽半岛蓝庭项目,有助于促成威海某公司对其系与烟台分公司之间签订并履行买卖合同合理信赖,亦即张某某具有代理权的外观形成与重庆某公司具有yidnig关联性,因此,张某某以烟台分公司的名义与威海某公司签订、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重庆某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代理感悟:zhuanye、专注才是律师对客户的zuihao回馈,宋英华将继续在zhuanye道路上前行,争取为客户提供zuihao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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