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公司名誉维权
2016年5月18日,上海某广告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shanghaijourna发布文章,凭空编造某进出口公司的蜂蜜黄油薯片是在中国国内生产的***信息,并以山寨版、妈妈用很贵的价格买来了假的蜂蜜黄油薯片、原来是狗粮的味道这样的言论进行传播,直接发布给该企业客户,并在微信圈广泛传播。
宋英华律师对本案对该进出口公司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该广告公司在微信公众号 shanghaijournal上发布了针对某进出品公司的文章,侵犯了该进出口公司的名誉权,该进出口公司可要求上海某广告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diyi百零一条、diyi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的规定,该广告公司构成侵害该进出口公司名誉权,九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该进出口公司已通过腾讯公司旗下微信平台投诉,如果微信平台上没有按时删除,可将腾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该进出口公司需对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侵权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某进出口公司采纳了本律师的法律意见,在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未果的情况下,委托宋英华律师代理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宋英华律师精心组织了证据资料,考虑到两被告均在外地,为了方便诉讼,宋英华律师在在立案同时将诉讼证据全部提交法院,法院将证据邮寄给两被告质证,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某广告公司主动向该进出口公司提出和解要求,在微信公众平台上向该进出口公司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了损失。
此案经过宋英华律师代理,有力维护了某进出口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